第一條試劑藥品保管人員嚴格執行藥品保管制度,做到試劑藥品的安全保管、領取和使用。
第二條各實驗室管理人員負責實驗室操作人員試劑藥品安全使用。管理人員需具有一定的化學分析專業知識,并熟悉各種化學試劑的性質、用途及貯存條件,應根據化學試劑的毒性、易燃性、腐蝕性和潮解性等不同特點,以不同的方式管理。
第三條各實驗室操作人員準确掌握試劑藥品的使用,防止出現誤操作。
第四條化學試劑應指定專人分類保管,領用、購買要建立台帳,做好入庫、領用登記;所有藥品必須有明顯的标志。
第五條化學藥品必須根據化學性質分類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學性、強腐蝕品不得混放。化學藥品要存放在專用櫥(櫃)内,有存放專用櫥(櫃)的儲藏室;有陰涼、通風、防潮、避光等條件;有防火防盜安全設施。
第六條受光照易變質、易燃、易爆、易産生有毒氣體的化學試劑應存放在陰涼通風處,易燃易爆物應遠離火源。
第七條易揮發試劑應貯放在有通風設備的房間内。
第八條劇毒試劑應專櫃存放,雙人雙鎖保管。
第九條試劑使用應有記錄,易制毒試劑需雙人雙鎖保管,且領用需實驗室相關管理員簽字。
第十條配制的試劑應貼标識,注明試劑名稱、濃度、配制時間、有效期及配制人。無标簽藥品,不能擅自亂扔、亂倒,必須經化學處理後方可處置。
第十一條每周五下午檢查試劑是否過期,過期試劑應及時妥善處置。
第十二條配制的試劑除有特殊規定外,存放期不應超過三個月。
第十三條應定期檢查試劑是否齊全,存放是否安全。
第十四條标準物質應按規定存放,定期檢查是否完好,每次使用必須有相應的記錄。
第十五條加強對火源的管理。化學藥品儲藏室(櫥)周圍及内部嚴禁火源;實驗室的火源要遠離易燃、易爆物品,有火源時,不能離人。
第十六條管理人員要建立化學藥品(化學藥品)各類帳冊,藥品購進後,及時驗收、記帳,使用後及時消帳,掌握藥品的消耗和庫存數量;不外借(給)藥品。
第十七條操作危險性化學藥品請務必遵守操作守則或操作流程進行實驗;切勿自行變更實驗流程。
第十八條領取藥品時,應确認容器上标示中文名稱是否為需要的實驗用藥品,并看清楚藥品危害标示和圖樣,是否有危害。
第十九條使用揮發性溶劑、強酸強堿性、高腐蝕性、有毒性藥品必須在通風櫥中操作。
第二十條有機溶劑、固體化學藥品、酸、堿化合物均需分開存放。
第二十一條高揮發性或易于氧化化學藥品必需存放于冰箱或冰櫃之中。
第二十二條避免獨自一人在實驗室做危險實驗。做危險性實驗時必須經實驗室主任批準,有兩人以上在場方可進行,節假日和夜間嚴禁做危險性實驗。
第二十三條做有危害性氣體的實驗必須在通風櫥裡進行。
第二十四條産生少量有害氣體的實驗應在通風櫥内進行,通過排風設備排到室外。
第二十五條産生大量有毒氣體的實驗必須具備吸收或處理裝置,要定期更換吸收液,檢查連接處的氣密性。
第二十六條對于廢酸液,可先用耐酸塑料網紗或玻璃纖維過濾,然後加堿中和,調PH值至6-8後可排出。
第二十七條對于有毒廢液,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消除毒害作用後再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實驗室内大量使用的冷凝用水,無污染可直接排放。
第二十九條洗刷用自來水,污染不大的可排入下水道。
第三十條酸、堿、鹽水溶液用後均倒入酸、堿、鹽回收桶。
第二十一條有機溶劑回收于回收桶内。
第二十二條重金屬離子、粉末狀、塊狀物等集中處理。
第二十三條廢液、廢渣、空試劑瓶、報廢化學試劑等廢棄物定期由學校統一回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