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凡屬實驗室内部借用設備、器材,應辦理登記手續。屬校内各單位之間互借設備、器材,需經實驗室主任批準,并辦理借用手續。借、還時需檢查設備完好狀況。
第二條校外借用設備、器材,需經實驗室主任同意,并到實驗室管理科辦理有關手續。借出設備、器材應按時歸還,凡造成損壞、丢失,一律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大型、精貴儀器、設備概不外借。
第三條凡使用儀器、設備,均應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因下列原因造成設備、器材損壞、丢失者應予賠償:
1.不按儀器設備操作規程操作者;
2.不按制度、未經領導批準擅自對儀器設備進行拆裝者;
3.在實驗過程中,由于指導人員不負責任或不聽從指導者;
4.擅自将設備、器材挪作私用者;
5.管理人員工作不負責任,外借設備不按規定辦理借用手續者由于失職造成被盜、失火、水災等造成損壞者;
6.尚未掌握操作技術或不了解機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動用儀器設備者。
第四條賠償應根據設備、器材損壞程度和造成的後果等不同情況,以及賠償人的态度,具體分析,區别對待,如态度惡劣、情節嚴重,影響很壞者應加重處罰。
第五條設備、器材發生損壞、丢失事故,各單位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人員查明原因(對重大事故,要保護好現場),及時上報院、校主管部門,凡屬責任事故,提出賠償處理意見,按三級管理權限審批後處理。
第六條凡屬“兩用物資”類大型設備儀器,如發生損壞、丢失,按學校相關管理辦法處理。
第七條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丢失的,根據具體情況,責令賠償損失價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于賠償。
第八條對不愛護儀器設備,不負責任,嚴重違反操作規程或發生事故後隐瞞不報或制造假象,推卸責任,态度惡劣者,除責令其賠償外,給予适當的行政處分。
第九條實驗室儀器設備損壞、丢失賠償金額按照《bv伟德官方网站固定資産丢失、損壞賠償管理實施細則》(2017版)嚴格執行。